6、国际商事代理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编第七章国际商事代理法第一节国际商事代理法概述 1、柯斯特思诉福特恩(COstaceV.Forteneye)原告柯斯特思曾是伦敦商人福特恩(被告)的学徒,在此期间,福氏令柯氏到英格兰的桑德维奇(地名)从一名法国商人那里采购了 10 吨酒,但未支付货款。法国商人起诉到法院,得到了令柯氏付款的判决。由于柯氏没有偿还这批货款的能力,于是被投入监狱。柯氏不服,在伦敦市政厅对其老板福特恩提起诉讼,诉称是福氏派他到桑德维奇买酒,并同意了这批交易。伦敦市长和市政厅的官员们审理此案后认定,根据商人习惯法和本市的惯例既然原告买酒是供被告使用,并且完全是为了被告的利益,因而被告必须向法国的货主支付这批货物的货款,并宣布原告无罪释放。1689-1710 年,霍尔特(Holt)法官在担任王座法庭首席大法官期间,把代理制度发展为普通法中的一个分支。2、E 公司诉 R 公司案E 公司对 R 公司的授权范围是从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无法与 E 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 公司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 E 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皮货价格暴涨。E公司指控 R 公司未经授权出售其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 R 公司作出赔偿,R 公司则以存在客观必需的授权作为抗辩,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一种不易保存或者经储存即大大减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客观必需的代理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所造成的原告损失负责。3、斯普林格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SpringerV.GTWesternRailways)1921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 A 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装西红柿的车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遂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是出于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有充分的时间和足够的条件与原告联系并获得指示,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货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需的代理权,被告败诉。4、Hannington 诉宾夕法尼亚大学案(2002)Hannington 是宾夕法尼亚大学(以下简称“宾大”)的研究生,因与宾大在拖欠学费方面的纠纷而起诉宾大。开庭审判前,双方律师表示将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不久,原告律师向被告律师递送了最后的和解方案,并通知法庭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法庭随即取消了开庭。但此时 Hannington 突然拒绝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并聘请新的律师打算继续诉讼。法庭拒绝了原告的请求,认为原告 Hanningt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