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08〕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持续发展(一)坚持政府引导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业务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提升信用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鼓励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多元化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积极发展政策性、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
各级政府应做大政策性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其导向作用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引进有实力的市外担保机构
倡导同行业、同区域的中小企业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或区域性再担保机构
(三)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法通过多种渠道增资扩股或资产重组,进一步增强担保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与国内外实力强的担保机构合资合作,扩大规模,向集团化发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点扶持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鼓励其做优做强
(四)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依法登记设立
取冠省名的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到5000万元
(五)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经营,依法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坚决打击违法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