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3864152”商标驳回复审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申请人名称: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通信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6号1幢2层02A0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栗莉职务:经理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1号楼205商标评审委员会:我公司,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针对贵局对申请人的指定使用服务在国际分类第35类下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拍卖、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13864152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恳请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裁定
复审请求:请求核准第“13864152”号商标的注册
理由: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3、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事实与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对比如下2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3864152”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商标13864152号引证商标(6971755号)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表现方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法有关商标近似中的相关解释: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