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第一章―、报告对象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周以上(或生体重 n 以上)至产后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报告程序(一)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后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地段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辖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责任单位电话报告后须在孕产妇死亡小时内电话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市级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辖区妇幼保健院的电话报告后,做岀详细记录,及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岀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四、报告的责任单位(一)所有发生、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二)孕产妇、围产儿转诊途中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转岀单位
(三)孕产妇、围产儿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辖区防保机构
(四)各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按要求提供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的原始病历复印件、病历摘要等资料,由医务科审核盖章,一周内交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五、死亡调查(一)各区妇幼保健院应对辖区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病例,天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