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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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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诸暨市域范围。1.3 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必须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1.4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满足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1.5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1.6 危房翻建,临时建筑,农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2.1 城市用地的分类与代号,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90)执行。2.2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及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2.3 凡需修改规划用地性质的,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适建范围,同时提供调整的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第三章建设用地的界定3.1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按以下规定执行:新建项目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续建、改建等已取得土地权证的项目建设用地,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界线范围、面积为准。3.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 面积小于 300.0 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或作为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社会公益性用地。3.3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时, 应编制整体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方案实施。3.4 部分建设用地的主要配建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0 ‰比例配置。( 二) 工业厂区内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厂区内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7.0%。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0%。第四章建筑容量4.1 项目建设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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