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某律师事务所接到一份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具体是这样的
父亲在 2002 以去世,母亲健在,家有三个子女,在十八年前父母有一套72 平米的福利房,后来要作为商品房卖给私人作为私有财产,这房子大概是2500 元钱,当时由于家里条件不是很好,就靠父亲的工资维持生活,妹妹也不是很好,哥哥条件相对来说要好一些,加之他们又要搬到父母那里去住,因此哥哥就出了800 元钱,住了一年多
后来哥哥分了房子就搬走了,事隔十多年了,母亲的房子属棚户区改造房,要重新安置,政府要赔偿,自已也要出一部分补差,母亲已是84 岁高龄,只享650元钱抚恤金,没有能力购买,这时三个子女商量共同出资,但哥哥说他当时出了800元钱,现在房子增值了,他按比例要抵一万,也就相当于姐妹各拿5000 元给他,然后三人共同出资共同继承老母亲的房产
这里,我们不谈论哥哥的做法对错与否,单是他的做法就体现了他对货币时间价值的理解
在不考虑风险价值和通货膨胀的前提下,假设每年的银行存款利息都是5%,那么他当初的 800 元,折合成现在的现金为F=800×(1+5%)^10=1303
虽然不是哥哥想像中的一万元,却也有所增值
也就是说,同样数值的货币由于时间的间隔而产生了增值,这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
一、货币时间价值的认识(一)货币时间价值的含义货币时间价值,也称为资金时间价值,是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随着时间推移而产生的增值,即同样数额的资金在不同时间点上具有不同的时间价值
钱生钱,并且所生之钱会生出更多的钱,这就是货币时间价值的本质
最直接的解释就是现在的一元钱与一年后的一元钱是不等价的
例如,将这一元钱存入银行,假设年利率为10%,一年后可以得到 1×(1+10%)=1
1 元,其中增加的0
1 元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
(二)货币时间价值产生的条件货币时间价值的主要理念是同样金额的资金,在不同的时间点上,其价值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