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货物类)第一册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文件第二册第八部分所述货物及服务的采购。2、定义2.1 竞争性谈判,是指通过公开发布公告的形式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本次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活动,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2.2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附表。2.3 采购代理机构指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2.4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且具有合法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2.5 货物,是指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2.6 服务,是指按谈判文件第八部分的要求,供应商必须承担的制造、运输、吊拉、安装、调试、技术协助、培训及其他各项义务。2.7 综合评审法,是指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谈判文件中的各项规定进行评审,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3、合格的供应商:3.1 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3.2 供应商应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效存续,具备良好的供应和施工能力,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和良好的信誉,无不良经营行为。2)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行为。3)向采购代理机构报名,并从采购代理机构处登记备案、取得谈判文件。3.3 供应商应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附表。3.4 供应商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3.5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有利害关系。4、踏勘现场4.1 谈判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4.2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4.3 供应商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项目现场,对供货(或施工)现场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但供应商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