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制度1 范围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或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的允许范围,为此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缺陷者;或工程设备在施工过程(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善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对施工质量的处理应进行严格管理,防止隐瞒、掩饰而造成后患,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 xx 公司火电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处理的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验标)3 事故的分类3
1 重大质量事故3
1 房屋及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倒塌
2 建筑结构物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必须经过补强才能使用的
3 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4 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5 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其单项(或一次)损失金额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
6 影响工期 15 天以上(含 15 天)的
2 一般质量事故3
1 返工损失一次在 1— 10 万元(不含 10 万元)的
2 影响下道工序施工 5 — 15 天(不含 15 天)的
3 记录事故3
1 返工损失在 1 万元以下的
2 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超过 5 天的
4 质量事故的报告4
1 记录事故由当事施工安装单位记录、处理
2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安装单位除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外,还应按照“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典型表式”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DJH-A-27 (新版)的格式填写,在 2 天内 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施工安装单位质检部门应积极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按照 “电 力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典型表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