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2021 年 7 月 29 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基本养老服务第四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五章机构养老服务第六章医养与康养第七章扶持保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的基本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等共同组成的养老社会化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第三条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党委领导、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重点保基本的原则。坚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一指导、 统筹协调全省养老服务工作,定期研究养老服务重要政策、重要工作、 改革创新重点事项。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养老服务协调机制的决策。市州、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养老服务工作推进体系,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省年度综合考核,并予以督促检查落实。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 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退役军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医保、中医药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第七条工会、 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