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合同,亦称契约。它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在电子技术引进前,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即使是后来产生的包含电子脉冲应用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凭借从接收机中得到的一张通讯记录纸,来形成书面的证据。随着电子技术的进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却不再以纸张为原始凭证,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鉴于我国目前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但结合国际通行观念,可暂将其概念理解为: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根据商定的标准采纳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 二、电子合同的特点 电子合同虽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同样是对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逝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三、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迄今,我们对文件并没有法定的定义,但约定俗成的观点是:书面做成的并能提供某种信息。但随着电子合同的进展,不少国家已意识到运用法律确定其效力的必要性。联合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1996 年 6 月采纳了《电子商业示范法》,该法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纳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我国即将于 1999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新《合同法》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