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四川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7-20【生效日期】2002-07-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蚕桑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肥培土、病虫草鼠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栽桑养蚕技术,饲料加工技术,畜禽疫病防治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宣传、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四条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二)尊重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意愿;(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五)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有关院校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第五条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第六条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水产、农机、蚕桑、气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八条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九条第九条农业技术推广实行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第十条第十条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一)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三)对农业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四)开展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普及农业科学知识;(五)对当地推广销售的种子、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农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监测和市场监测以及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六)开展技物结合,兴办经济实体;(七)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八)对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业务指导。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在农村基层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双重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人员、资产、财务管理,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任免其主要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等行政管理和政治、思想教育,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配合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做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农业技术的宣传培训;(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四)对农业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五)指导村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或农民技术人员及其群众性科技组织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六)开展技物结合,兴办经济实体。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和配备的农民技术员在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