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1987年11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1999年12月1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1《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条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制度
法律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