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商法本质的变迁王瑞关键词:商法的本质/商法的历史/商事主体内容提要:商法作为一个专门调整商事活动的部门法,在其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本质属性,与其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古代、中世纪、近代、现代商法)相对应,商法的本质属性依次表现为:1家商一体、民商不分的商事规范;2与家庭相区分的自然人之间的商人习惯法;3关于企业商事活动的国内法;4关于资本经营的新国际商人习惯法
引言商法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同其他法律现象一样,也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运动的规律,这一规律的认识从狭义上来讲就是对商法本质的认识,商法现象本身的实在性决定了商法本质的实在性
在哲学意义上,本质是相对于现象并与现象构成了辩证关系的诸多范畴之一
本质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形式的根据,是构成某事物的各必要因素的内在联系
它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力量,是事物中比较稳定的构成要素
而本质本身又是多层次和多等级的,这反映了人类对事物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商法的本质与商法的现象是法哲学领域中一对重要的基本范畴,商法的本质是商法这一社会现象发生、变化、发展的依据,把握商法的本质要通过对商法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分析;解决商法的现象要从商法的本质出发,否认商法的本质,那么商法作为社会科学中的现象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商法的本质是商法内部各种表现形式之间稳定的必然联系,它是人们对商法的规律性的认识,但它并非是永恒不变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探索深度,商法的本质必然呈现出不同的层次和深度,这是符合人类认识的普遍规律的
可以断言,商法本质论是进行商法学研究的基础和出发点
如果我们能够对商法的本质有个比较正确的认识,并应用到我国的商事立法实践中去,那么就会给我国商法的发展指明了一个正确的发展方向,也定会对我国商法的学术研究和立法、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