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 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各 地区、各有关部门仔细贯彻落实,关闭整顿小煤矿(含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 有煤矿以外的各类小煤矿,下同)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 是,由于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认识不足,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关闭整顿小 煤矿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部分地区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并没有全 部关闭,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流于形式,以停代整;一些已关闭小煤矿擅自恢复 生产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地区整顿验收标准不够严格,小煤矿重大、特大伤 亡事故仍时有发生,不但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而且造成 极坏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 炭工业形势的根本好转,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小煤矿关闭工作进度 (一)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 矿区范围(即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 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和矿长资格证书)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下载后可任意编辑3 %)的小煤矿,必须根据《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全部予以关闭
未按《紧急通 知》要求时限完成关闭任务的地区,必须实行有效措施,尽快实现关闭目标; 关闭任务重的地区也要加快进度,确保在2001年10月底前全部关闭
(二)小煤矿的关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凡属应予关闭的小煤矿,政 府有关部门要限期注销或吊销证照,炸毁井筒,填平场地,发布公告,并按要 求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
(三)对已关闭而又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