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教学案例第一例:中方A公司与加(加拿大)方B公司在美国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企业设在中国,该合资企业合同在中国审批手续由中方A公司负责办理(其他条款略)。合同双方签字后。中方A公司虽向政府提出申请,但政府未批准此合同。因此,加方B公司以中方A公司未履行好自己的审批义务而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裁决中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中方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中方A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第二例1994年5月,飞腾商业公司与另外6家企业达成协议,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具有限公司。在确定成立新公司后,飞腾商业公司草拟了公司章程,新企业暂定名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此公司章程经7家企业审核后予以认可。章程中确定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飞腾商业公司货币出资60万元,其余投资由另外6家企业承担,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图纸使用权等。这些出资中,货币出资已存入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在银行的账户,实物、图纸使用权等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7家企业交足出资后,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出具了验资证明。同年11月,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登记,市工商局经审查后认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资本和生产经营条件是合格的,但是本地已有四家家具厂,市场容量已趋饱和,再设立一家家具公司对本地经济无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不予登记当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把工商局不予登记的通知传达给飞腾商业公司等企业后,这些单位不服,以市工商局为被告,向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工商局对其设立新企业的申请予以登记。问:明光家具有限公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本案该如何处理?第三例北京新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观公司)是1995年3月以募集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公司。其发起人共5名,其中2名为集体企业,各持有股份1300万股;1名为国有中型企业(成立于1988年,1993年到1995年连续盈利),持有股份300万股;另2名为自然人A、B,分别持有420万股和380万股。公司设立时,股票按面值1元/股发行,共发行社会公众股1100万股,其中,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共有998名。公司成立以后,经营状况良好,1995年盈利200万元,1996年盈利180万元,1997年上半年盈利120万元,1997年11月,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新观公司股票在证交所上市交易。1998年公司经营开始滑坡,该年度首次出现经营亏损。1999年公司因迟延30天公布其财务报告,造成了严重后果,被证券管理部门暂停其股票上市。问:本案中哪些行为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第四例1999年7月8日,陈某与王某、张某、曾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陈某出资16%,担任监事;王某出资64%,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曾某出资均为10%。各股东均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1月10日前送交除陈某以外的各股东。陈某对此非常不满,多次要求了解公司账目,王某指令财务人员尹某拒绝提供。陈某认为其知情权受到侵犯,诉请法院要求尹某向其履行送交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对此案被告是否适格,法院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尹某为被告,因其为拒绝提供财务会计被告、侵犯股东知情权的直接行为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王某为被告,因尹某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行为是在其指令下进行的;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公司为被告因知情权作为股东权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问:你认为哪种意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第五例中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万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大会选任公司董事甲、乙、丙、丁、戊五人组成了清算组。清算组组成后10日内将公司解散事项分别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对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责任。晨光公司是中万公司多年的贸易伙伴,中万公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