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80902 【发布文号】 XX 省人民政府第 55 号【发布日期】 1993-12-21【生效日期】 1994-03-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3 年 12 月 21 日 XX 省人民政府第 55 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XX 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图书报刊批发、零售和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第三条市新闻出版局是本市图书报刊市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书刊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图书报刊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本市需从事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XX 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XX 省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业务。 《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逾期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从事图书报刊经营业务。 第五条第五条外省市图书报刊出版、发行单位需在本市从事图书报刊经营业务的,必须持其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或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批准文件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颁发的营业执照,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向本市的图书报刊市场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并向其在本市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本市开展经营业务。 第六条第六条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除具备《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的合格证书; (三)使用固定经营场所的有效文件。 第七条第七条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市常住户口证明; (二)初中毕业以上的学历证明; (三)待业证明; (四)经营图书报刊业务培训的合格证书; (五)使用固定经营场所的有效文件。 第八条第八条从事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条例》的规定从事有关业务。 本市邮电部门所属的报刊销售网点,可根据有关规定和《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国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