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桂地税公告[2012]1 号 2012
16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购销活动频繁,印花税应税凭证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为了规范我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 一 步 加 强 印 花 税 征 收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函〔2004〕15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 号)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义务人,对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各类合同、账册、证照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下简称“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应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集中于财会部门登记
应税凭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纳税申报,印花税实行三自纳税(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申报纳税和委托代征的缴纳办法: (一)申报纳税指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两种
(二)委托代征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理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应税合同或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
(三)印花税采取何种缴纳办法,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指县级局及以上)核准后确定
缴纳办法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