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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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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XX 县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 第四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上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审计监督,接受社员群众、监事会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是市、镇人民政府管理经联社、经济社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进行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由有选举资格的社员选举产生。经联社级代表人数占总户数 10%左右,但不得少于 30 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选举产生。经济社级代表可由各户家长组成。 第七条理事会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联社理事 5-7 人,经济社理事 3 人。根据我市农村的实际情况,经联社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支委、村委兼任,理事长由村委会主任或支部书记担当;经济社理事会成员由村民小组干部兼任,理事长由村民小组组长担任。 第八条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 人。应挑选思想品德好,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具备一定文化水平,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参加。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 第九条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换届与村委会、村民小组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年初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经济收支计划。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购置与处置、基建投资、经营收支、公益开支、福利分配等。计划的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由理事会召集有关财务人员参加,监事会人员参与。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的审查。经镇区审查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社员或社员代表会议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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