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城外经合同公司诉陶玉霞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2012-03-13[研究要点]对外劳务派遣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调整,故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案情]原告:原告四川星城外经合作公司被告:陶玉霞原告诉称,2006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陶玉霞签订了《研修生派遣合同书》,约定陶玉霞等人作为赴日服装研修生派遣至日本学习及技能实习三年
原告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陶玉霞于2006年11月17日抵达日本
但在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陶玉霞等5人于2009年11月10日,未经原告及从事技能实习单位的同意离开实习地点,构成合同5·2·2约定的逃逸行为,被告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现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赔偿金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2009年11月10日,陶玉霞等5人离开工作地点日本山形异业种交流协同组合之堀田纤维兴业株式会社之茂木缝制最上工厂,一直到2009年11月21日回到中国是事实
但其离开最上工厂,是在岐阜一般劳动组合甄凯的帮助下与日方工厂就拖欠加班工资等劳动权益保护进行谈判
并且陶玉霞等5人离开工厂时行李是由工厂寄送、到机场的车费是由工厂支付的
因此,被告的行为经过了日本会社同意,没有违反派遣合同书约定,不属于逃逸行为
被告已经履行完合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并认为合同书约定由中西功来指明是否逃逸的条款规定,显失公正,依据该条款产生的证据不应采信;合同书约定对逃逸者,没收在日本存款的条款没有法律依据,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收入应受法律保护
温江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四川星城外经合作公司系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向境外派遣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劳务人员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
2006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陶玉霞签订《研修生派遣合同书》,经被告自愿申请,日方考核录取,原告派遣被告陶玉霞等24人作为赴日服装研修生至日本学习及技能实习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