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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9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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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字〔2010〕43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9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进一步深化教学管理改革,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广泛讨论、征求意见并参阅国家及其他高校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校2009版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特制订《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9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注意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本管理规定自2009级学生开始执行,2007、2008级学生仍执行校字〔2005〕19号文件所颁发的2005版学籍管理规定。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9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哈尔滨工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入学与注册2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填发的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复查结束后,学校招生部门应及时将新生名单交于相关部门。新生在复查期间申请退学的,须在学校招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离校。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招生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3办理入学手续,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学生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并注册,学生所在院系应将学生报到及注册情况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和教务工作部门备案。第八条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须在学校财务部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学杂费后,再行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第九条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办理暂缓注册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未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十条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本人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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