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0〕43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9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进一步深化教学管理改革,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广泛讨论、征求意见并参阅国家及其他高校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校2009版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特制订《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9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注意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自2009级学生开始执行,2007、2008级学生仍执行校字〔2005〕19号文件所颁发的2005版学籍管理规定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9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哈尔滨工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2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填发的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