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子女教育保险 A 条款 1999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子女教导保险(A)条款(1999) 子女教导保险(A)条款(1999)① (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9 年 6 月 8 日发布(保监发[1999]91 号
)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子女教导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其次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 0-14 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头 本公司所担当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头
除另有商定外,保险责任开头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生存至 15、16、17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 10%给付高中教导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 18、19、20、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 30%给付高校教导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 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导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 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 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