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8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10-20【生效日期】1997-10-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1997年8月2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几年来执法工作的实践,决定对《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一、《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第六条中的城市规划部门和第九条、第二十三条中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别修改“”为规划部门
2“”“”、第三十五条第(七)项要强行收回绿地修改为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3“、在第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执罚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4“、原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原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没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6“、原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园林绿化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7“、原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8“”“”、《条例》中要一律改为应当
二、二、《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1“、第一条中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修改为《殡葬管理条例”》
2“‘、第三条修改为:殡葬管理应当贯彻积极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