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哈尔滨市【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7〕31号【发布日期】2007-05-16【生效日期】2007-05-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哈尔滨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农户及中小企业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办综〔2007〕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哈尔滨市农户及中小企业小额信贷管理办法》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十六日哈尔滨市农户及中小企业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哈尔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农户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区、县(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小额信贷是整合各区、县(市)政府组织优势、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担保中心的风险分担优势,向各区、县(市)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以帮助农户和中小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信贷方式
第三条第三条小额信贷以区、县(市)域经济为重点,以农户和中小企业为对象,金融系统及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推动小额信贷业务健康、有序开展
第二章组织推进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第四条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小额信贷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市商业银行和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要成立相应的推进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配备人员,确保业务上的协调与配合
第五条第五条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一)制订全市小额信贷总体实施方案,拟订小额信贷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
(二)组织对小额信贷进行政策调研,总结交流经验
(三)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小额信贷的方针、政策,小额信贷业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