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哈尔滨市【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7〕31号【发布日期】2007-05-16【生效日期】2007-05-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哈尔滨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农户及中小企业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办综〔2007〕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哈尔滨市农户及中小企业小额信贷管理办法》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实施。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十六日哈尔滨市农户及中小企业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哈尔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农户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区、县(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小额信贷是整合各区、县(市)政府组织优势、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担保中心的风险分担优势,向各区、县(市)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以帮助农户和中小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信贷方式。?第三条第三条小额信贷以区、县(市)域经济为重点,以农户和中小企业为对象,金融系统及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推动小额信贷业务健康、有序开展。??第二章组织推进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第四条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小额信贷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市商业银行和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要成立相应的推进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配备人员,确保业务上的协调与配合。?第五条第五条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一)制订全市小额信贷总体实施方案,拟订小额信贷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二)组织对小额信贷进行政策调研,总结交流经验。(三)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小额信贷的方针、政策,小额信贷业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按季度通报区、县(市)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推荐及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监督检查担保基金的使用情况。?第六条第六条各区、县(市)政府的主要职责:(一)将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存入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作为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担保基金“”来源之一。各区、县(市)的担保金统一打捆使用,不受担保金出资额度限制,综合使用扩大倍数后的担保金,不单独核算各区、县(市)的担保金额度。各区、县(市)承担本区、县(市)小额信贷担保净损失额的50%。?(二)负责组建小额信贷融资服务中心,作为区、县(市)政府小额信贷的融资平台,依法提供农户及中小企业小额贷款的资源、信息及资金需求,建立企业、乡(镇)、村与市商业银行及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的联系,并负责协助市商业银行开展本区域内农贷信息员队伍的组建和管理。?(三)负责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组织、融资中心推荐及贷款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区、县(市)融资服务中心对正常的中小企业贷款每3个月检查1次,并将检查情况书面通报给银行及担保中心;对逾期贷款每1个月检查1次,并将检查情况书面通报给银行及担保中心。?(四)利用各种媒体对小额信贷进行宣传,使农户及中小企业了解小额信贷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五)在农户、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组织、推荐及贷款全过程中,不得收取服务费用。?第七条第七条市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全市担保能力和信用情况,授予一定期限的小额信贷综合授信额度。?(二)按照担保基金放大倍数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及中小企业提供小额信贷融资服务。其中,对大额农户贷款按照专户存储担保基金的6倍发放贷款,对中小企业贷款按照专户存储担保基金的5倍发放贷款。?(三)负责确定小额信贷业务的经办行。其中,农贷经办行为阿城管辖行和利民管辖行,中小企业贷款经办行为霞曼支行。?(四)为农户及中小企业提供项目融资、财务咨询和市场营销策划增值服务。?第八条第八条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的主要职责:?(一)建立覆盖各区、县(市)的担保网络体系,为市商业银行发放的大额农户贷款和区、县(市)推荐的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二)提高担保基金的放大倍数。其中,对大额农户贷款的担保按担保金的6倍予以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