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编号: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全文 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意外残疾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遭遇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造成本附加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峻项目的残疾保险金。当次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的残 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峻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峻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保险年度“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有意杀害、损害; 二、被保险人有意犯罪或拒捕、有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七、战斗、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为 1 年。本公司所担当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头。 本附加条款的到期日为主合同该保单年度最后一日。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将本附加条款的续保保险费及主合同保险费一并交付后,本附加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并于主合向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的年交保险费为每万元保险金额人民币 6 元。投保人根据主合同商定方式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