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书 附件一: XX 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 号)、《XX 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 号)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 XX 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污染物。所称排污权是指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数量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在交易机构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通过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 第五条交易机构负责为 XX 省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履行鉴证职责,实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准;对排污权交易双方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监督交易合同的履行。 省物价、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竞价基价的测算和审核发布,并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标准和收取、使用办法。 省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的收取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 XX 省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收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并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 第八条经交易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闲置不用的,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进行转让。 第二章排污权的分配与管理 第九条省辖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排污单位污染物初始排放权。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排污单位主要初始污染物排污权分配实施统一监督、指导,并负责组织核定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 市、州、直管市、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分配; 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