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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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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问题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 375 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 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 2—3 年的努力,到 2008 年,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 26 万人,实现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 二、范围和对象 凡我市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按实名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营造氛围。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是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应尽的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制 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人劳社保、财政、地税、卫生、民政、安监、建设、工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各项工作。 (二)积极探索,分步推进。各县(市)要在 2007 年 6 月底前把应纳入工伤保险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2007 年要认真研究探索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工作,争取到 2008 年各县(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三)突出重点,积极扩面。加大高风险行业企业和农民工数量多的企业的工伤保险扩面力度。建筑施工、矿山开采等高风险行业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对建筑、交通工程等外来施工企业,雇用的农民工应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地税部门核定和征收工伤保险费。对农民工数量多的企业,应优先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加快推进“五费合征”工作。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在 2007 年 6 月底前必须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并由地税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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