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梯篇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7.4.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碍物; 4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5 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 6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 7.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7.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2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3 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4 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5 其它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7.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7.4.1 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 9 章的规定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应按本规范第 11 章的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设施; 2 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6.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4.5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 1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0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住宅的楼梯间前室除外);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7.4.4 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