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金钱货币物权性质的法律检索 一 、学界观点 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37 页 “所有和占有一致原则'只是一般的民法规则,但是不完全适用于各种复杂的交易关系,尤其是一些特殊的商事关系 ” 2.杨立新:“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载《中州学刊》,2008 年7 月第4 期 “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法定唯一性、国家信用性和高度流通性三大特点。货币电子化并未产生新的法定货币形式。《物权法》颁布后应该对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全面审视。货币不能直接 适用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制度,在物的分类中也表现出极强的特殊性,应将之作为一般等价物,从传统民法对一般物的分类中抽离出来,适用特殊物格的法律规则。” 3.张庆麟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论货币的物权特征 ”,载《法学评论》2004 年第5 期 “货币的通常含义是指充作交换媒介使用的硬币和其他物质,它最早是从物物交换中脱离出来的一 种特殊商品,自产生以来,已由实物货币发展到金属货币再到纸币或信用货币,但这主要体现在货币材料的 变化上,它们皆为动产。在法律上货币就属于物的一种,具备 物所具有的基 本 法律特征 。但因 其性质与 功 能的特殊性使得 它与 其他的动产物又有着大不相同的特征。” 4.周显志(暨南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法律学系主任,博士,教授 ):“论货币所有权”,载《河北法学》2005 年第 9 期 “货币是代表一定财产权的凭证,是民法上一种特殊的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货币既可担当物权的客体,又可充当债权的客体。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货币所有权,即以货币为标的物成立的所有权。货币所有人凭借其所有权,可对货币为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同时,货币因为属于法律上的特殊动产,所以也能成为占有之标的物而成立占有。 货币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所有与占有一致。其特征有以下几点: 1.货币的占有的取得,即货币所有权的取得,货币占有的丧失,即货币所有权丧失。 2.货币所有权的移转,意味着货币的占有的取得或丧失。第一,即使接受无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货币所有权 也发生转移;第二,将货币借贷他人或委托他人保管,货币 所有权因占有之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货币被盗时,被害 者之货币所有权丧失,盗者取得盗得货币之所有权。 3.货币,不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之回复诉权的问题。在接受无行为能力人交付货币的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