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310【发布文号】唐山市人大常委会第14号【发布日期】1995-09-25【生效日期】1995-11-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已经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6月27日通过,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9月1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5年11月15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的决定(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1995年6月27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土地的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国有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三条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负责权属管理;地上建筑物、构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