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 成 年 犯 罪 的 辩 护 词 尊 敬 的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广 东 通 用 律 师 事 务 所 受 龙 门 县 法 律 援 助 处 的 指 派 ,我 受 广 东 通 用 律 师 事 务 所 的指 派 , 担 任 被 告 人 邹 贵 强 的 辩 护 人 , 依 法 出 席 本 案 的 审 判 活 动 , 发 表 辩 护 意 见 如 下 : 一 、 从 本 案 事 实 和 情 节 看 , 被 告 人 邹 贵 强 犯 罪 情 节 相 对 轻 微 , 危 害 不 大 。 1, 2006 年 10 月 3 日 , 是 高 新 星 、 赖 志 锋 (均 在 逃 )他 们 准 备 好 铁 撬 、 大 剪 钳 子 、 介 刀等 工 具 , 实 施 撬 门 和 剪 电 缆 线 的 , 被 告 仅 仅 是 在 外 面 望 风 。 显 然 , 在 这 次 毁 坏 财 物 中 , 被 告人 邹 贵 强 没 有 直 接 参 与 毁 坏 财 物 , 仅 仅 在 客 观 上起了一 个望 风 的 作用 , 情 节 是 显 著轻 微 的 ,没 有 造成 什么严重后果, 基站被 盗后并没 有 造成 信号中 断。 2, 在 这 起犯 罪 中 , 被 告 人 邹 贵 强 处 于次 要地位。 2006 年10 月 3 日 毁 坏 财 物中 , 犯 意 是 高 新 星 、 赖 志 锋 引起, 也是 他 们 直 接 组织策划并亲自实 施 毁 坏 财 物 的 。 在 整个过程中 , 被 告 人 邹 贵 强 仅 仅 是 协助 而已, 其在 犯 罪 中 的 地位和 作用 是 次 要的 。 所 以, 被 告 人 邹贵 强 在 这 起犯 罪 活 动 中 作用 是 次 要的 , 情 节 较轻 微 ;社会危 害 性也不 大 , 主观 恶性小, 依 法应当减轻 或免除处 罚。 二、 被 告 人 邹 贵 强 具 有 法 定从 轻 、 减轻 或免除处 罚的 法 定情 节 。 第一 , 被 告 人 邹 贵 强 是 1989 年 12 月 16 日 出 生的 , 到犯 罪 时, 尚不 足十八周岁, 根据《刑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应当从 轻 或减轻 处 罚。 第二, 被 告 人 邹 贵 强 在 参 与 的 这 次 犯 罪 活 动 中 , 起着次 要的 作用 , 没 有 使用 破坏 手段的 行为, 仅 仅 在 外 面 望 风 , 没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