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的特征有哪些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
法师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为最后保证手段的法律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
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之内具有约束力,具有普遍约束性 5
法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具有程序性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意志;法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
法的实施途径:一是一切国家机关、社团、公职人员和公民自觉····(法的遵守:权利的行使、积极义务的履行、禁令的遵守
)二是依靠专门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法的适用:正确、合法、及时
) 违法的条件:本身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主体必须是实施违法行为、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普遍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差额选举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
全国人大的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最高监督权;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常委的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及立法权;解释法律;监督权;任免权;对国家的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二、简述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1
指引作用 2
评价作用 3 预测作用 4 强制作用 5 教育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1
法的阶级统治职能 2
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三、简述法产生的根源 1 经济根源: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
2 ,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
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四、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一)大陆法系的特点: 1 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罗马法的很多原则和制度,接受了罗马法的整套技术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