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连港航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 11天:(一)新年,放假 1天(1月 1日);(二)春节,放假 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 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 1天(5月 1日);(五)端午节,放假 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 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 3天(10月 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 10年的,年休假 5天;已满 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 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年假需提前 15天申报由总监签署意见并报送总经理审批,申请交由综合部保存; (二)年假休 5天分两次休,年假休 10天分三次,年假休 15天分四次休; (三)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相关法规条例支付报酬
2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病假假期第一个月按照基本工资(无绩效、无其他福利)的 60%发放工资; (三)病假假期第二至第三个月按照基本工资的 50%发放工资; (四)病假假期三个月后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发放
四、工伤 按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 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