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进阶》教案 第二章 法律本位 课前提示 法律本位关涉法律的终极关怀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的问题
本章主要研究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学习中要重点理解权利的构成要素、法律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难点是关于法律本位的争论
要注意理解权利本位论、义务重心论和权利义务并重论各自的价值侧重
第一节 法律权利 一、权利的存在形态 从权利的存在形态角度,可划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
法律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公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在重视法治与人权的国家,法律权利是权利的主要存在形态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
二、法律权利概述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概念最早发端于具备私法精神的古罗马法
对罗马自由民来说,私人之间的平等以及在此基础之上产生了权利的概念,其核心是财产权
从权利概念产生之后,历代思想家和法学学者对其作出了众多的解释与理解
如几种典型的权利概念:自由说、资格说、利益说、主张说、选择自由说、可能性说、法律上的“力”、行为尺度、权能、意志自由说等
各说皆不乏合理之处,但也不无偏颇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
它主要具备四个特征,即法律权利的法律性;法律权利的自主性;法律权利的可为性;法律权利的求利性
三、 法律权利的结构 结构作为某一事物的组织方式和内部构造,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该事物是由哪些因素构成的;二是各个因素之间的构成状况如何
法律权利就必须具备三大要素:利益、权能和自由行为
从罗马法中的权利构成来看,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受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权威,如家长权;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