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只能选择投保以下一种必选保险责任,投保人还可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和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必选保险责任 1.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于保险单中载明属于本合同保险范围内的合法合规运营的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2.单项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于保险单中载明属于本合同保险范围内的合法合规运营的某种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由投保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而遭受意外事故,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3.汽车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合法合规运营的汽车时遭受意外事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可选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了一项必选责任后,可选择投保本项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必选保险责任所规定的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5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且本人支付的治疗费用超过 100元的免赔额,本公司在本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超过免赔额 100元以上的治疗费用 100%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支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付的,本公司可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报销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本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的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出现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接受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