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津政办发〔2 0 0 9 〕1 4 7 号 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 2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 0 0 9 〕3 5 号),深化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管理,严格依法采购 市财政局要根据我市政府采购发展要求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实施领域,将涉及支农、教育、公益、民生等更多的财政资金支出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各单位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特别是要加强对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按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采购合同,认真履约验收并按期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 — 3 — 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以下称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
要严格按规定发布采购信息,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与采购分离 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