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发〔2010〕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优质果园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咸阳市优质果园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农户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拓宽融资渠道,规范优质果园抵押贷款,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一行三会”《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辖区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其依法取得的优质果园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贷款用途由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审查。第三条果园是指咸阳市辖区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种植的苹果、梨、樱桃、葡萄、桃、杏等。优质果园是指已经处于盛果期,正常年份收入稳定的果园。优质果园抵押贷款,是借款人自有或第三人愿意以依法取得优质果园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第四条优质果园资产抵押时,其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并征得村委会或土地所有权方同意,不得改变果园的属性和用途。第五条办理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合法平等、协商自愿基础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第二章抵押贷款形式和条件第六条用于抵押的优质果园必须处于可提供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服务范围之内。第七条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市农业(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的《果园权证》,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优质果园都可以申请抵押贷款。优质果园抵押贷款的主要形式:(一)借款人以其优质果园的所有权作为抵押;(二)借款人以第三人的优质果园所有权或经营权作为抵押;(三)借款人以其承包他人果园所享有的经营权作为抵押,申请贷款要征得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四)在以互换、转让等土地流转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的果园资产进行抵押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土地流转手续。第八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有提供贷款金融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本人或第三人的优质果园资产作为抵押物;(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果园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不得抵押:(一)果树明显老化的果园;(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优质果园;(三)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优质果园;(四)已经发生大面积病虫害的果园。第三章抵押贷款申请和审查第十条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提交抵押贷款所需的证明、证件、报告及文书资料等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一条自然人向金融机构申请优质果园抵押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借款申请书;(二)借款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优质果园产权证明;(四)优质果园财产共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优质果园资产评估表;(六)财产共有人签名确认的同意抵押的决议;(七)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向金融机构申请优质果园抵押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借款申请书;(二)优质果园产权证明;(三)优质果园资产评估报告;(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六)公司、企业出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集体讨论通过同意抵押的决议;国有果园由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国有优质果园资产抵押的同意抵押决议书。(七)贷款人办理抵押贷款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