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代理意见法律文书2021 年 8 月遗产继承纠纷代理意见1 遗产继承纠纷代理意见尊敬的主审法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甲的委托,特指派我代理本诉讼, 经过庭审调查、质证,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仅从(XX)津 X证字第 XXXX号公证材料中仅有乙 (甲的父亲 )的印章,没有乙本人签字捺印等角度,否认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XX)津 X证字第 XXXX号公证材料上虽然没有乙本人签名但是有 B 的印章,并加盖 XX区公证处的印章。 并且,当事人提供了遗嘱书、公证书、遗嘱、谈话笔录、公正报批表、XX区公证处文书送达回证以及公证费收费记录等完整的公证材料, 足以证明该遗嘱及公证内容系乙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公证书的制作程序是合法的。第二,该遗产应当按照公证遗嘱继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之规定, 继承开始后,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既然被继承人乙留有公证遗嘱,则其遗产应当按照公证遗嘱继承, 其名下所有坐落 XX区 XX房屋由上诉人甲继承, 别人不得干涉。因此,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不能简单地按照法定继承,由子女平均分配该诉争房产份额。第三,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乙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故(XX)津 X 证字第XXXX号公证遗嘱应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因此,乙经法定程序公证过的遗嘱遗产继承纠纷代理意见2 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应予以采纳。原审法院以“乙具有一定文化水平,且在办理(XX)津 X证字第 XXXX号公证书过程中相应材料均由其本人签字,在办理(XX)津 X证字第 XXXX号公证时没有签字或捺印有违常理,故该公证不能独立证明被继承人乙的真实意思表示 ”为由,对 (XX)津 X 证字第 XXXX号公证遗嘱不予采纳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常理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 且没有统一的标准。 法律人应以法律为依据, 而不能仅仅因为与所谓的常理不符就否定其法律效力,这种做法是不负责任的。综上,为当事人的几点意见,望法庭采纳。代理人:年 月 日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