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投标交易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治围标、串标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党发[2012]14号)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规定(试行)〉等7个文件的通知》(呼政发[2012]73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或交易过程中涉及投标、竞买保证金(以下统一简称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办法
三、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统一管理,该账户资金不作它用
四、保证金的缴纳
(一)招标人(出让人)须在招标文件或交易公告中明确缴纳保证金的起止时间、金额及相关责任条款,保证金账号由交易系统生成一套各合作开户银行的保证金专用账号,投标人(竞买人)选定其中任意一个办理保证金缴纳业务
(二)保证金收取标准1、工程建设施工、货物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保证金一般按照项目概算金额的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80万元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保证金按照勘察、设计、监理估算金额的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2、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按采购项目预算的1%收取,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元;3、土地出让,土地交易保证金按土地出让起始交易价的50%收取;4、产权交易项目保证金金额:一般项目按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20%收取,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不得超过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30%;租赁类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