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发布文号】呼政办发[2005]49号【发布日期】2005-04-26【生效日期】2005-04-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呼政办发[2005]4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做好我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呼政发[2004]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该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计划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具体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各种补贴、奖励的审核发放等工作,并负责组建论证委员会,完成对所资助项目的论证工作
资金办每年以书面形式将工作情况报告领导小组,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第三条资金来源:(一)市财政每年注入资金200万元,该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二)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
第四条第四条资金管理:(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集中使用
资金的利息收入要及时列入资金总额;(二)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第五条资金使用原则:(一)重点优先原则
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呼市的支柱产业、重点项目的要求,有利于开发人才,有利于推进呼市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推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注重实效原则
接受资助的人员主要是在呼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对呼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接受资助的项目应当是达到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的,能够与生产紧密结合的可行性项目
(三)服务全局原则
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面向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