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启政规【2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镇乡(园区)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六条市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用地数据库、己安置人数数据库的建立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计算;市公安局负责建立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市农工办负责征收土地过程中承包土地政策解释、纠纷调处和征后农户间土地小调整的指导;市财政局负责征地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划拨、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的审核、参保人员相关手续办理以及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市信访、大调解等部门具体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和协调工作
其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