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启东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九日启东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部省属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职工)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的登记、申报、支付、征缴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市财政、卫生、物价、税务、人口与计生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征缴
各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生育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结的,应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向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收入;(三)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