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实施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XX 省清洁生产联合行动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 XX 省辖区内开展清洁生产活动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四条省经贸委、科技厅、环保局联合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工作,负责清洁生产企业的最终裁定和对外公告;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协助三部门做好验收技术工作;各市经贸、科技、环保部门负责对申报清洁生产企业资料进行初审并参与验收工作。 第五条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实行“企业申请、地级以上市初审、省联合审定和对外公告”程序。 第二章清洁生产企业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进行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布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推行能源和原材料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措施得力、技术先进、效益明显; 3、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 (三)根据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报告。 (四)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 (五)组织全员参加清洁生产培训。 (六)建立清洁生产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七条申请进行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的清洁生产试点企业需填报《XX 省清洁生产验收申请表》(附后),连同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报告报市经贸局。报告内容包括:策划与组织、预评估、评估、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企业申报资料经市经贸、科技、环保部门初审通过后,由市经贸局(经委)一式三份上报省经贸委。不属试点范围的企业,符合第二章规定基本条件的,可按此程序申请验收。 第八条省经贸委、科技厅、环保局组织技术依托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接到各市上报企业申请验收资料后,首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依托单位,对其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