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
市辖区未设农机监理机构的,由设区的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管理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协调管理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设置杳验岗、登记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推行诵过网络、电话、传直、短信等方式预约、受理、办理登记业务,使用计算机打印有关证表
第二章登记办理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四条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挂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进口凭证;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
不属于免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所有人身份证明、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整机照片,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倮险凭证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确定号牌号码和登记证书编号
录入号牌号码、登记证书编号、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类型、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名称、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生产日期、机身颜色、获得方式、来历证明的名称和编号、注册登记日期、技术数据(发动机型号、功率、外廓尺寸、转向操纵方式、轮轴数、轴距、轮距、轮胎数、轮胎规格、履带数、履带规格、轨距、割台宽度、拖拉机最小使用质量、联合收割机质量、准乘人数、喂入量/行数);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录入拖拉机最大允许载质量,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生效、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