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员工正常流动秩序,规范员工离职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公司”指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第三条员工离职包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两种情况
第二章合同终止第四条合同终止是指公司与员工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成立时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
第五条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见附件一)办理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应在接到人力资源部关于续签合同通知(《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见附件二)的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员工离职申请单》附件四)
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条款办理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完成员工合同续签意见审批(《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见附件二)
第三章合同解除第七条合同解除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
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试用期合同解除、辞职、擅自离职、辞退、除名
第八条试用期合同解除(一)员工试用期表现不佳未能达到岗位说明书要求,由用人部门与人力资源部、员工本人在试用期满前一周内进行沟通,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力资源部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见附件三)进行试用期合同解除手续的办理
(二)员工本人试用期提出合同解除,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员工离职申请单》附件四)告知用人部门,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九条辞职(一)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应提前三十天(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向其1直接上级提出,并提交《员工离职申请单》(见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员工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公司应在一周内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待审议的答复;做出同意辞职答复的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