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用能结构,促进建设领域低碳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2013―2020 年)》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在建筑中利用水源热泵技术(以长江、嘉陵江、乌江、市内其他河流、湖泊、水库、污水等水体作为冷热源)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利用空气源热泵技术进行集中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利用太阳能提供生活热水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通过市城乡建委组织的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专项技术审查”),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实施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市城乡建委负责对示范项目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管- 2 - 理
市城乡建委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开展以下具体管理工作:(一)示范项目评审资料、验收评估资料审查;(二)示范项目专家评审会、验收评估会组织实施;(三)示范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及技术指导;(四)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审核,核定示范面积,并出具补助资金审查意见;(五)示范项目评审资料与验收资料归档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地区示范项目的征集、初审及上报工作,负责本地区示范项目的建设推进、组织协调与管理指导工作,为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参与本地区示范项目专项技术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