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重庆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重庆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基础教育的实际,制定本次评审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庆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授予在基础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三条重庆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我市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的重大成果,其内容包括德育、课程、教学、评价、资源建设等方面,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在某些方面有所侧重
成果应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
教材作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之一,其评审办法需做进一步论证,暂不列入本届评选范围
第五条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等)、教研科研机构、教育评估机构、教师进修院校、教育信- 2 - 息技术与装备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申报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申报成果要求:(一)方向性
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立德树人为基本导向,体现时代精神和素质教育的核心理念,围绕基础教育教学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实践探索,突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 科学性
成果必须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教学规律,关注学生个性差异,探索过程完整、方法严谨,经过实践检验,结果呈现客观、真实
(三)创新性
成果必须围绕解决基础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创造性地提出科学的思路、方法和措施,认识深刻,见解独到,易于操作,具有显著的创新点和特色
已获得过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基本相同或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