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量刑纠正机制研究关键词 : 量刑纠正;事中救济;量刑一体化;程序之维内容提要 : 法官自由裁量权一直以来成为人们诟病量刑不公的痛处,而且传统的“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也的确给法官的审判活动定下基调,因此,量刑问题始终是中国司法改革比较棘手的问题。量刑纠正机制的成立前提是量刑从定罪中独立出来,它是通过各方参与并对量刑进程中显现的误差进行事中救济的量刑一体化活动。固然,量刑纠正机制得以成立并顺畅运行尚离不开程序与制度之维。一、问题的提出人们通常以为,量刑纠正只有在量刑结果产生且当其具有必然的法律意义以后,才有纠正的余地和必要。若是过早的进行纠正,可能会显现干与审判独立, 难逃过犹不及之嫌。 如此明白得, 并非全无道理。但成问题的是,量刑是一个进程,表现出必然的时空扩散性,而量刑结果往往是一个点,表现出必然的时空拘囿性。固然,不可否定,对一个静止的点进行评优判劣,相对容易而且也是一种必要。关键是,这种事后诸葛亮的做法充其量只能算作事后救济,显然无法完全表现出量刑纠正的本真价值。 因此,笔者以为, 有必要从头凝视量刑纠正。2 既然是纠正或称纠偏, 就不能轻忽对量刑进程的关注, 而且能够确信,真正有效的纠正必然在量刑进程中才能得以淋漓尽致的表现。因为,错误或错误的苗头往往是在事件进展中就得以显现,而没必要等到事件终止以后。显然,及时有效地将错误消灭在萌芽状态的做法比等到大错已铸才想方设法弥补精湛得多。事实上,事中救济更能正本清源、防微杜渐,全部诉讼参与人乃至见证人,都能够对量刑的正常运行、及时纠偏起到踊跃的作用,专门是法官的自我修正、公诉人和被害人的控诉、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申辩、近亲属的补充、旁听者的提示,诸多参与者“各司其职,相互之间既配合又牵制”[1] ,对量刑的公正定能起到催化作用。关于量刑救济(即量刑的事后救济) ,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许正因为如此,理论界给予它的呼应相对热切。但笔者注意到,就审判当中涉关量刑进程误差如何纠正,法律不仅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没有就此给予应有的关注。 [2] 尽管咱们欣喜地看到, 不管是司法界仍是学术界, 人们都在试图改变以往 “重定罪、 轻量刑” 的观念和做法,慢慢将目光转向乃至聚焦到量刑问题上来。全国几家人民法院关于量刑改革的实验 [3] ,学术界对此的呼应和进一步研究,[4] 值得人们欣慰。可是,关于量刑纠正的深切细致研究及其运用的疏忽实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