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必备欢迎下载反稀释条款反稀释条款,也称反股权摊薄条款,投资者为防止其所持股权贬值,通常会在投资协议中规定反稀释条款。反稀释条款主要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在股权结构上防止股权价值被稀释,另一类是在后续融资过程中防止股权价值被稀释。前者涉及转换权和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购权等条款;后者则主要涉及降价融资时转换价格的调整。根据保护程度的不同,优先股的转换价格调整主要分为“完全棘轮”(ratchet based anti-dilution)调整以及“加权平均”(weighted average anti-dilution)调整两种方式。完全棘轮条款就是说如果公司后续发行的股权价格低于A轮投资人当时适用的转换价格,那么 A轮的投资人的实际转化价格也要降低到新的发行价格。这种方式仅仅考虑低价发行股权时的价格,而不考虑发行股权的规模,完全有利于投资者。加权平均条款就是如果后续发行的股权价格低于A 轮投资人当时适用的转换价格,那么新的转换价格就会降低为 A轮转换价格和后续融资发行价格的加权平均值。这种转换价格调整方式相对而言较为公平。加权平均条款还可以细分两种形式:广义加权平均(broad-based weighted average )和狭义加权平均( narrow-based weighted average),区别在于对后续融资时的已发行股权及其数量的定义。在投资协议中,降价融资时转换价格的调整通常表述为:目标公司新发行的股价不能低于A 轮投资人购买时股价。在新发行股票或者权益性工具价格低于 A 轮投资人的购买价格 / 当时适用的转换价格时,A 轮优先股转换价格将根据完全棘轮条款 / 广义加权平均条款 / 狭义加权平均条款进行调整。学习必备欢迎下载优先分红优先分红是指优先股股东享有的在公司分配利润时优先于其他普通股股东取得一定数额利润的权利。从优先股是否可以继续参与剩余利息分配的角度,分红优先权可细分为参与性(participating)优先股分红权和非参与性(non-participating)优先股分红权。参与性优先股分红权是指在优先取得一定数额的利润后,优先股股东还可以参与剩余的利润分配。非参与性优先股分红权是指在优先取得一定数额的利润后,优先股股东无权再参加剩余的利润分配。从股息分配是否具有累积性,分红优先权可以分为累积(cumulative)和非累积(non-cumulative)优先分红权。累积的优先分红权是指如果公司该年度没有进行分配,那么对于优先股股东在该年应取得利润可以累积到下一年度。不可累积的优先分红权是指如果该年没有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