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孔编录要点3.3.7 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1 碎石土应描述颗粒级配(均匀.不均匀)、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稍密.中密 .密实)等;2 砂土应描述颜色、 矿物组成、 颗粒级配、 颗粒形状、 粘粒含量、 湿度(稍湿 .湿.饱和)、密实度等。3 粉土应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摇震反应(取一块土放在手心用另一直手敲打这只手背看土中水分是否出来。强 .弱)、光泽反应、 干强度(强 .弱)韧性(高 .低)等;4 粘性土应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光泽反应、摇震反应、干强度、韧性、土层结构等;5 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需描述嗅味,对填土尚需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 密实度和厚度的均匀程度等;6 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3.3.4 粒径大于 0.075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 ,且塑性指数等于或小于10 的土,应定名为粉土。3.3.5 塑性指数大于10 的土应定名为粘性土。粘性土应根据塑性指数分为粉质粘土和粘土,塑性指数大于10 ,且小于或等于17 的土,应定名为粉质粘土;塑性指数大于17 的土应定名为粘土。注: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76g 圆锥仪沉入土中深度为10mm 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符。3.3.6 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土的综合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类应结合其成因和年代特征定名;2 对特殊性土,应结合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3 对混合土,应冠以主要含有的土类定名;4 对同一土层中相间呈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大于1/3 时,宜定为 ―互层 ‖;厚度比为 1/10 ~ 1/3 时, 宜定为 ―夹层 ‖;夹层厚度比小于1/10 的土层, 且多次出现时,宜定为―夹薄层 ‖。5 当土层厚度大于0.5m 时,宜单独分层。6.5.1 填土根据物质组成和堆填方式,可分为下列四类;1 素填土 :由碎石土、砂土、粉土和粘性土等一种或几种材料组成,不含杂物或含杂物很少;2 杂填土:含有大量建筑垃圾、工业废料或生活垃圾等杂物;3 冲填土:由水力冲填泥砂形成;4 压实填土:按一定标准控制材料成分、密度、含水量、分层压实或夯实而成。(一)根据钻探班报表检查孔深和进尺。设钻具总长为L,机台高度为P,主动钻杆的机上余尺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