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排污口设置及法律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储藏(处置)场所实行法律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庇护法律、规矩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庇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储藏(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 排污单位必需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记下管理方法》的规定,照实向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记下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状况。 第四条 排污口应符合“一显然,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显然;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加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法律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需根据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庇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庇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庇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 对于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规矩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需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需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法律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八条 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的扩大排污口,有下列状况之一必需变更时,须履行排污变更申报记下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记下注册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的; (二)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须拆除或闲置的; (四)须增强、调节、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视为同意。 第九条 排污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环境庇护档...